醫療事故人傷不嚴重有刑事責任嗎?
一、醫療事故人傷不嚴重有刑事責任嗎?
醫療事故人傷不嚴重,如果非主觀故意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只有構成了犯罪才能有相關的定罪量刑和刑罰處罰,銷燬、隱匿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此情節成立的犯罪是醫療責任事故罪。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成立的罪名符合該情形的有《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和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二、醫療責任事故構成犯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第2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綜上所述,目前《刑法》修正案中新增加了醫療責任事故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身體健康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根據其醫療過錯造成患者身體受損的結果,給予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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