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最新司法解釋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何預防交通重大事故
結合交通路政部門,及時清算路面阻礙物,加固路基,在各風險路段增設警示標記,嚴防交通事變發作;對轄區公路存在的交通平安隱患及時向相干部門進行彙報,送交預警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儘快予以整治;加大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力度,對客車超員、校車超員、超速行駛、疲憊駕駛、酒後駕駛、守法停車、無證駕駛、無牌無證、農用車載人等重大交通守法行動進行重點整治,嚴厲查糾各種道路交通守法行動,堅定根絕重特小道路交通事變的發作。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免責事由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時候,存在一個如何正確認識風險業務的問題。某些業務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風險,此為風險業務。在當前高科技的情況下,風險業務也隨之增加。根據傳統的過失理論,當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時,應立即停止這一行為。否則,便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即違反迴避危害結果的義務。所以,對這類業務活動應當禁止。否則,發生損害結果的,就會以過失犯罪論處。顯然,這種做法雖然能夠迴避風險,但卻不能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不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在這種情況下,在刑法理論上提出允許的危險的理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過失犯罪的成立範圍。這裏所謂允許的危險,指某種具有危害傾向的行為,因有益於社會而允許其實施的合法行為。允許的危險的意義在於,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開辦風險業務的組織者、管理者的過失責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從事風險業務的業務人員的過失責任。由於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均發生在風險業務領域,因此在認定本罪的時候,應當正確地適用允許的危險這一理論,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了重大的責任事故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會給予相應的處罰,而處罰的標準就會看事故的大小來進行判刑,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們一定要按照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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