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近年來,隨着各地經濟的飛速的發展,各種廠礦企業如雨後春筍發展起來,但是由於監管不到位,缺乏安全意識,各種重大責任事故頻現,重大事故責任罪這個詞開始被人們熟知。其中人們比較關心的就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罰問題了,那到底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134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具體來説:
1、犯罪客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2、犯罪客觀方面。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生產的規章制度,冒險作業或者強令他人冒險作業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
3、犯罪主體。企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職工,或是領導、指揮生產的人員。注意司法解釋對本罪主體的擴大,即可以包括羣眾合作經營組織可中個體經營户的從業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但違章可能是故意的。
應該指出的是,刑法的此項規定,對規範生產秩序,嚴防重大事故的發生,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是怎樣的
目前尚無關於此罪的明確規定。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中,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
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根據刑法第134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情節特別惡劣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傷亡的人數較多,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影響的等。
司法實踐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辦理過程中需要注意很多問題,還牽扯到一些繁瑣的文件資料,因此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疑惑,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他們將為您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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