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技術過失以及判斷標準是怎樣?
一、醫療技術過失
指行為人因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所致的醫療過失。特點:?行為人在醫療過程中是盡職的;(過失是行為人技術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即:行為人受到學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其預見能力和處置能力未達相當層面的業務水平;或者行為人的業務水平未能緊跟學科發展,使其認識與處置能力落後於學科水平;)過失與行為人所處的客觀環境或客觀條件密切相關。如偏遠地區對疾病的檢查手段落後、檢查與處置或搶救設施的不完善、患者病情複雜等。
二、醫療技術過失判斷標準
1、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技術過失的判斷標準原則上同責任過失,分別為!主觀説?和!客觀説?。主觀説又稱個人標準説,主張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能力來判斷本人是否能夠預見危害結果。但此觀點可能使技術水平高的行為人承擔了更大的法律責任,因其對醫療活動注意程度的實際能力更強;反之技術水平低的行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越小,因其對醫療活動注意程度的實際能力弱。
客觀説也稱社會平均標準説,主張按照一般人的平均水平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過失責任。這裏的!一般人平均水平?是指相類似的羣體的平均認識水平或技術水平。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此觀點又存在着經濟發達地區與落後地區、城市與偏遠地區、不同地區同一級別醫療機構的具體差別,因此目前在醫療糾紛的具體司法實踐中,法官常常藉助醫學專家的鑑定意見,將個人標準和社會平均標準相結合,以判定行為人是否存在技術過失。
2、國外沒有技術過失的特定概念,但在醫療過失判定中特別提出了醫師注意義務的基準問題,內容與我國對技術過失的判定標準比較一致。認為醫師注意義務的具體標準是由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的,其責任更為明確和明顯;而醫師注意義務應當還有一個基準。基準只是一個抽象標準,它在醫療過失判定中更加註意到醫療活動的技術層面。主要包括:
診療當時的臨牀醫學實踐的醫療水準,即醫師的行為必須符合其他同行在相同情形下應當採取的技能與注意;
(1)醫療的專門性因素,即專科醫師所應具備的本領域的一般醫療水準;
(2)醫療的地域性因素,即判定醫療過失應當以同地區或類似地區的技術設施、人員知識、專業水平以及醫療經驗為統一標準;
(3)醫療上的緊急性因素,即緊急狀態下對醫師注意義務的要求應當低於正常診療活動。
以上就是筆者大家整理的醫療技術過失和醫療技術過失的判斷標準,大家可以瞭解一下相關內容。目前,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的醫療過失主要是指醫生違反了相應的規定,主要指的是醫生責任上的過失。醫療技術過失主要是在偏遠的地方,設備以及技術水平造成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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