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內過錯,他去世後是否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問這個問題的當事人,是基於民法典1087條和1153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那麼,但在繼承案件中析出配偶遺產時,是否可以不採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而是生存配偶基於去世配偶的過錯行為,請求多分財產?
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生存配偶不能在繼承案件中以被繼承人有過錯為由請求多分財產,因為過錯是在離婚案件中主張的,以婚姻關係解除為前提,在繼承案件中不能主張;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論繼承還是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基於共同關係不存在時的清算,清算規則應當一樣,不能機械地採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而應當考慮財產來源、婚姻過錯等因素,在繼承案件中綜合認定生存配偶一方應當獲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
李律師贊同第一種觀點。
離婚和配偶死亡是完全不同的語境,離婚和繼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把處理離婚糾紛的規則適用於繼承糾紛。
遺產分割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的原則是繼承法的規定,民法典繼承編沿用了這個規則,不可以從財產來源、一方存在過錯等方面進行突破。
配偶已經去世,不能再要求一個去世的人承擔責任,過錯問題只能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判斷,一方死亡則喪失了探究的基礎。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了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實體規定,即夫妻雙方均生存情況下解除婚姻關係的處理規則。
而繼承編規定的是配偶一方死亡情形下遺產分割的處理規則,兩者不能混淆。死亡和離婚是導致婚姻關係解除的兩個不同原因,在遺產分割時不存在考慮配偶過錯的適用空間。
所以,李曉娟律師認為,在遺產繼承時,生存配偶一方不能因為死亡一方婚內過錯,而要求多分財產。只能按照析出一半給生存配偶後,另一半有遺囑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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