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漏診的後果是什麼
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醫院漏診的後果是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為。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換句話説,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醫院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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