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中存在漏診醫院應賠償嗎
治療中存在漏診醫院是應該賠償的。如果醫院在診治過程中沒有對患者進行全面檢查,導致患者嚴重疾病被漏診,因錯過最佳治療期而惡化,即使醫院漏診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患者仍可追究醫院的違約責任,即對與漏診有關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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