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法律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法律規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了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醫療事故鑑定的規定
第十三條
鑑定意見應當經當事人質證。當事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鑑定人通過書面説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可以准許。鑑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開庭;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通過書面説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無前款規定理由,鑑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當事人對鑑定意見又不認可的,對該鑑定意見不予採信。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通知一至二名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鑑定意見或者案件的其他專門性事實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准許的,應當通知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前款規定的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經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五條
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人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其他當事人認可的,可予採信。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人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一方當事人不認可的,應當提出明確的異議內容和理由。經審查,有證據足以證明異議成立的,對鑑定意見不予採信;異議不成立的,應予採信。
第十六條
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可以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醫療事故的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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