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是犯罪嗎,它的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是犯罪嗎?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醫療過錯並不是犯罪,只有在構成了以上三種情況時才會構成犯罪。
二、醫療過錯的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1、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3、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4、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
5、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醫療過錯是犯罪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論,一般來講醫療過錯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但是醫生是有責任的,醫院必須對患者進行賠償以安撫患者及其家屬,但是如果在治病的過程中,出現醫療事故,那麼是極可能會構成犯罪的,相關醫生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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