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程度劃分是怎樣的?
一、醫療過錯責任程度劃分是怎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二、醫療過失認定標準: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導致患者受到損害;
2、醫務人員有違反法規或者操作失誤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過錯責任在進行確定的時候,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以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的規定來進行,實際上已經明確的有4種責任的類型,包括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輕微責任和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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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警察能介入嗎
可以介入,但是醫療事故在大多程度上屬於民事糾紛,即使的警察介入了,也只是調解,除非是出現非法行醫觸犯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否則警察是不會進行立案偵查的。如果患者是對診療行為有異議一般是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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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發生醫療事故後,患方可在一年內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若是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憑藉鑑定結果,患方可以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者將其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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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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