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病歷證據書寫要求是什麼?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住院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門(急)診病歷和需複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病歷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閲、修改並簽名。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註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並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個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待殊治療、手秫實驗性臨牀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
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説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籤寄同意書。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真正的事實,其中病歷是證據的一個種類,病歷的書寫應該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書寫,並且語句要通順,標點準確,記錄清楚可辨,如果因為搶救危急的患者需要補充病歷的情況可以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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