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醫療事故民事賠償需要什麼證據?
一、如果是醫療事故民事賠償需要什麼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户口卡、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三)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
2、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或相關的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四)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醫療糾紛取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複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複印和封存所有能複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因為患者能複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採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醫療機構的行為的,因為醫療機構的行為是與我國的患者的人身權益以及財產權益息息相關的,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患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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