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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醫療事故鑑定的主體包括什麼?

申請鑑定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般來講鑑定程序都不可能是自行啟動的,此時需要有資格的人向相關鑑定部門提出申請,在受理之後才會做出相應的鑑定。

從事醫療事故鑑定的主體包括什麼?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鑑定委託書並簽字。

(2)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複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供存檔。

(3)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託書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4)查驗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5)詳細登記醫患雙方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email等。

(6)建立鑑定檔案,並將所收到的材料歸檔。

(7)一經受理,以郵政信函方式或送達簽收方式分別向醫、患雙方發出受理通知書。

2、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1)查收衞生行政部門移交的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療事故爭議書面材料,包括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調解的申請書。

(2)由衞生行政部門填寫鑑定委託書。

(3)通知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交1、b、c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4)詳細登記醫患雙方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email等。

(5)建立鑑定檔案,並將所收到的材料歸檔。

(6)一經受理,以郵政方式或送達簽收方式分別向衞生行政部門和醫、患雙方發出受理通知書。

3、司法機關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收取司法機關的委託書。

(2)查核司法機關送達的所有材料並建檔。

(3)通知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交1、b、c、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4)詳細登記醫患雙方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email等。

(5)建立鑑定檔案,並將所收到的材料歸檔。

(6)一經受理,以郵政方式或送達方式分別向司法部門和醫、患雙方發出受理通知書。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標籤:主體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