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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填寫申請表格,或醫患雙方共同向醫學會申請鑑定。

2、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調解及協助醫患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當醫療事故爭議調解不成功,患者家屬可以在知道醫療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市醫學會提出醫學鑑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衞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屍檢應由提出異議一方交納屍體檢驗費。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5、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申請,5個工作日內移交給市醫學會。

6、按有關規定,提出要求鑑定的一方,應先向市醫學會交納醫療事故爭議鑑定費。若鑑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該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若鑑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則該鑑定費由提出鑑定方支付。

7、市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鑑定。

8、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將鑑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及另一方當事人。

9、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若鑑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是不用賠償任何費用的;若鑑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二、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申,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對於醫療事故的認定,也要根據實際的醫療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根據實際的責任來追究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