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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要哪些證據?

一、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要哪些證據?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要哪些證據?

(一)、患者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患者死亡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身份的證明資料。

醫療機構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醫療機構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變更後的登記資料。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如門診、住院、醫療費發票等。

(三)、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

2、醫學會的鑑定報告或相關的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四)、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如何舉證

1、證明損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證人、證言)、物證。

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

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病休證明。

5、單位出具的墊付醫療費用證明、誤工損失(受害人工資、獎金、誤工天數、固定補貼)證明。

6、就醫交通費用單據。

7、如要求傷殘賠償,需提供高級法院法醫室或公安部門的傷殘鑑定及賠償數額依據。

8、提供衞生行政機關的裁決證明。

三、醫療事故糾紛取證的注意事項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複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複印和封存所有能複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因為患者能複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採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

綜上所述,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對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這並不意味着患者在醫療侵權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出現醫療事故,患者自身或者家屬以及醫療機構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