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提請醫療事故罪需要什麼證據
一、公安提請醫療事故罪需要什麼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醫療事故的多發原因有哪些?
1、規章制度不健全,職責劃分不明確,部門之間、個人之間對工作互相推諉、扯皮,造成醫療事故。
2、思想重視程度低,不按技術操作規程工作,違章操作是造成醫療事故的主要原因。
3、醫護人員自身原因,如醫護人員情緒過度興奮或壓抑時,都會造成注意力難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導致差錯和事故發生。
4、醫療技術水平低下,經驗不足、技術能力差、缺乏協調能力者易發生事故,這一點在進修、實習大夫中表現尤為突出。
5、機器設備原因,檢查、診療設備在設計、製造、安裝過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隱患,會造成醫療事故,備超負荷、超齡運行,沒有定期校驗、維修、保養。
6、物料因素。包括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衞生材料等。藥品製劑質量性能不符合要求,衞生材料和器械品種規格不配套不合標準,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會造成醫療事故,醫療物資供應不足,品種不全有時也會威脅病人安全甚至死亡。7、時間因素。節假日前後,剛上班或臨近下班,人們安全意識鬆懈,是事故多發期,可能會放鬆安全防範要求,忙中出亂,亂中出錯,從而釀成醫療事故。
在我國,醫務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或者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該醫務人員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發生醫療事故後,可以先向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涉嫌犯罪的,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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