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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起訴醫療事故需要哪些證據?

一、如果是起訴醫療事故需要哪些證據?

如果是起訴醫療事故需要哪些證據?

醫療糾紛案件中,有時候,證據還非常重要,直接關係到官司的成敗。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而在醫療糾紛中常用的證據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其中,書證主要是病歷;視聽資料主要是錄音錄像;證人證言,主要是病友的證言;鑑定意見,主要是鑑定機構出具的醫療過錯存在與否及因果關係、參與度、傷殘程度等方面的專業意見。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關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至於患方與醫方是否存在醫患關係,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具體來説,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複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託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註明代理權限。

二、醫療事故鑑定是否當然成為訴訟的證據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並不是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當然證據。是否成為醫療賠償訴訟的證據還取決於法院對該結論的審查以及對全案證據的判斷。司法實踐中,尤其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往往並不據此判決不賠償,而是依據不同的法律和證據判決。

醫療事故鑑定又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指法定鑑定組織(醫學會)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調查、組織專家鑑定組、分析討論、表決、得出專門性結論、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的活動。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一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從訴訟的角度考慮,患方多數沒有必要申請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當中,證據有七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與勘驗筆錄等,我們應當及時的注意證據的規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