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辯解怎麼辯?
一、概念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指的是醫方在診療過程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當的診療義務。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
二、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出該法將“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為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很多醫療行為都會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如果只看損害結果,過多地適用公平原則,就會影響醫務人員實施醫療行為的積極性,妨害對醫學的科學探索,最終損害廣大患者的利益。
至於舉證責任的問題,《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即所謂“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建立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之下的。在醫療糾紛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仍然是基本原則,舉證責任仍然適用這一基本原則,但是在司法鑑定程序中,對某些專業性問題,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不存在醫療過錯。
三、如何證明已盡到與當時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如果患者損害是由“未盡到與當時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而導致的,根據《侵權責任法》,醫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併發症”所引起的,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當然地認為醫方“已經盡到與當時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在司法鑑定程序中如何認定“未盡到與當時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主要結合臨牀診療指南、臨牀技術操作規範等行業規範來判斷。
在實務中,醫院方面的代理人有時會有意將“未盡到與當時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和“併發症”進行割裂。作為醫院方面的代理人,應當努力去證明醫方“已經盡到與當時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而不應當致力於説明“這是一種併發症”。作為患方的代理人,應當及時承認“這是一種併發症”,主要精力應當集中在證明醫方“未盡到與當時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綜上所述,由於醫療過錯事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醫方是舉證責任的承擔者。醫療過錯辯解應該針對過錯責任者一規則原則,證明醫方不存在醫療過錯,已盡了作為醫者的最大義務。當然,專業的醫療鑑定是最具説服力的證據。在舉證時,還應結合行業規範來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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