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保險規定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責任保險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保險規定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地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收取一定的保險費,同時承擔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醫療事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既可由醫生個人投保,也可由醫院投保,保險公司承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醫院及醫務人員(即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法律費用,包括事故鑑定費、查勘費、取證費、仲裁或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也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被保險人還可以投保醫療責任的附加條款,通過這種擴展了的保險責任,承保醫務人員的無過失行為。某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保險規定,如果發生醫療意外導致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購買附加醫療意外責任保險而承保醫療意外。
二、保險條款內容是什麼?
醫療責任保險將被保險人定義為“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有固定場所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承保因執業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不僅包括醫療機構對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所需要進行的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樣的規定防止了鉅額的精神損害賠償給醫療機構造成的經濟上的壓力。
此外,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法律費用,包括事故鑑定費、查勘費、取證費、仲裁或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也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被保險人還可以投保醫療責任的附加條款,通過這種擴展了的保險責任,承保醫務人員的無過失行為。某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保險規定,如果發生醫療意外導致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購買附加醫療意外責任保險而承保醫療意外。
醫療事故責任在我們國家是經常發生的,這是我們國家醫患關係緊張的原因。如果存在的話,那麼就應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流程來進行處理,比如説能夠確定醫療機構方面確實存在過錯,那麼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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