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是那些類別的,有哪些
很長時間以來,醫療事故責任的鑑定都是我們的國家醫療界,學術界長期關注的焦點問題。而且醫療過錯是否存在,那些是醫療過錯的範疇,都是最後認定醫療事故的責任人的關鍵。下面師365的小編就對醫療過錯是那些進行一定的説明。
一、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
在這些有創治療領域,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説明義務,而患者又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説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二、醫療過錯有哪些
1、未盡到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今後的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2、違法就是過錯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法本來就是嚴重的過錯。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3、做病歷“文章”就是過錯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在以往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維權的現象帶有普遍性。這些做法損害了醫療形象,加大了醫患關係的對立,加劇了醫患矛盾,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了這兩種違法行為的侵權法律後果: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過錯是那些這個問題,小編整理出了三種情況,包含有未盡到相關診療義務的過錯,違法的過錯,做病歷文章的過錯。所以要推定是否有醫療事故就要看是否符合以上的三種情況。醫療過錯的責任歸屬希望都做到公正公平。希望小編的回答,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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