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適用情形具體有哪些
一、過錯推定適用情形具體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8、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二、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1,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過錯推定責任並非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只是將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加害人。
4,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併存在,相互補充。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就要求在發生侵權糾紛中,行為人積極主動的尋求證據來證明自己對侵權行為的發生並不存在過錯,要是無法證明這一點的話,則推定行為人是有過錯的,那麼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此時受害人並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害是由侵權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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