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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患的法律都有哪些?

現如今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現諸報端,隨着患者親屬與醫院關係的僵化,“醫鬧”也成了當下最刺眼的詞彙。如何才能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已成為了人們越來越關心的話題。那麼,解決醫患的法律都有哪些呢?接下來,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和相關法律法規

解決醫患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醫患糾紛的現狀

衞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2006年全國醫院管理年工作會議中,坦承目前醫患關係緊張,有些地方甚至多次發生暴力攻擊醫務人員事件1.據上海 市60家醫院的統計,5年中因醫患糾紛發生毆打醫務人員事件49起,因醫患糾紛解決不善陳屍醫院的有25起2.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醫患糾紛連年上升,有 些地方近年來成倍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不但在數量上不斷增加,而且案件性質越來越複雜,處理很棘手。如某女起訴主張山東省費縣某醫院闌尾炎手 術中誤將卵巢切除,司法鑑定對醫學影像中卵巢部位的反射圖像是否卵巢組織不能確認,如何認定侵權事實?再如,某患者因腦炎在山東郯城縣某醫院治療後出現植 物人狀態每天靠儀器和藥物維持呼吸,患方拒絕交費、長期佔據重症室,醫院起訴要求患方支付醫療費、解除雙方的醫療關係,第二項請求能否支持?同時,雖然醫 患糾紛數量明顯上升,但卻和醫療事故並不成比例,作者對山東省臨沂市十二處基層法院2001年至2006年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進行了統計, 75%以上的醫患糾紛是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因一般醫療過失承擔了賠償責任,這也向靠《醫療事故條例》解決醫患糾紛的政策定位提出了質疑。

二、醫患糾紛訴訟法律適用的發展與現狀

醫患糾紛的基本解決途徑有醫患雙方協商、醫政部門調解、民事訴訟三種方式,隨着人民羣眾法治意識的增強,特別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後醫療 行政調解的弱化,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醫患糾紛顯得越來越重要。筆者認為,回顧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醫患糾紛適用法律的沿革,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前,《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給予“病員”一次性的限額補償,立法是基於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醫療體制,患者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第二階段,通過1992年3月24日《關於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的覆函》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人民法院審 理醫療糾紛案件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地方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審理案件,從實體上使患者的權益保護取得了很大進步, 是醫療糾紛案件訴訟的一個里程碑。但由於仍將醫療事故行政處理作為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和醫療事故鑑定不容審查的霸王證據地位,使得法官對醫療行為及其過失 的審理形同虛設,加之在訴訟中按一般侵權責任配置舉證責任使處於弱勢地位的患者很難完成案件勝訴的舉證任務,最終使患者面對訴訟仍然“望而卻步”。

第三階段,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了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 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使醫患糾紛的處理有了新的依據,該兩份法律文件的 出台使醫患糾紛案件的審理進入了嶄新的時代。

法律適用現狀:對於前述法律適用第三階段的具體操作,司法實踐一般遵循兩份文件:一個是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參 照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一個是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 問題答記者問》。兩份文件體現的法律適用精神是一致的,均強調:“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 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界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的特別規定,而對“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其 他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糾紛”則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包括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由此,產生了醫患糾紛的“二元化”賠償標準:一個是“醫療事故”侵權適用《條例》規定的低標準,一個是“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糾 紛”適用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高標準。賠償標準的“二元化”可謂天壤之別,加大了訴訟解決醫患糾紛的難度,加大了醫患雙方的爭議,使醫患雙方服判 息訴的道路更加漫長。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到瞭解決醫療糾紛的基本途徑可分為三種方式,現如今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的案例越來越多,大家對解決醫患的法律也越來越關注。當大家遇到醫療糾紛時難免會失去理智,但我們還是應該尋找最有效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和分歧。如果大家需要幫助,可以向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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