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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定協議後可不可以反悔?

一、哪些調解有法律效力?

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定協議後可不可以反悔?

我國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

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説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性活動。而這起案件中涉及的醫療調解委員會就屬於人民調解的範疇。

三種調解形式中,只有法院出具的正式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依據調解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均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

二、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定協議後可以反悔或撤銷嗎?

醫療糾紛調解或和解協議簽訂後,雙方、特別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患方可否反悔或撤銷該賠償協議呢?一般來説,賠償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經過充分溝通和平等協商達成的,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不能反悔或者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被法院撤銷的。

但是,如果發生了合同法規定的如下情形,則該協議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被法院撤銷:

1、《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調解或和解過程中一定要徵詢專家意見,以免發生上述情形

三、小編提醒:

患者一方推翻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是1年。

對於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法律上有時間限制,這就是法律上所説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也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

2、《合同法》第55條規定,對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綜上所訴,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定協議後如果雙方任一方發現協議存在重大欺騙或者損害個人、社會、國家的利益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例,或者一方發現雙方是有有誤解才簽訂此協議又或是協議內容不公平,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提出撤銷此協議,但提出撤銷必須在一年之內,否則就錯過除斥時間,將不能撤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