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後反悔可以嗎?
一、醫療糾紛調解後反悔可以嗎
在很多情況下,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基於不同的考慮,通常會通過申請行政部門調解達成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和解協議時反悔而提起訴訟時,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對該協議的效力的認定也不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法律保護。通常認為,正常狀態下的醫患關係應視為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屬於民法典調整的對象。醫療糾紛發生後,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通過行政部門調解達成協議,應認定該協議的效力。因此,只要是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醫療糾紛調解後反悔是不可以的。
二、醫療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2、衞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衞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衞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衞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衞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衞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衞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為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3、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衞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説,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並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為司法調解。醫患糾紛經司法調解仍不能解決糾紛,法官不得不進行司法裁決,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解決糾紛,這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後方式。
4、其他解決途徑
除了以上三種較為傳統的解決方式,醫療糾紛還有其他解決途徑,如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等。由於仲裁員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
醫療糾紛調解後反悔可不可以其實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簽訂調解協議書的時候一方是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那麼該協議書就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反悔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當事人自願簽訂而事後反悔,那協議書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也不會支持反悔一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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