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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協議書,反悔了該怎麼辦

醫療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用協議解決也是常用的方式。那麼,當醫患雙方達成協商後,一方可以反悔嗎?醫療糾紛協議書,反悔了怎麼辦?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醫療糾紛協議書,反悔了該怎麼辦

一、醫患雙方自行協商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合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自行協商為首選途徑,醫患雙方通過協商,達到交流溝通,消除誤會,增進理解,相互體諒,平息矛盾,解決糾紛。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後,通過協商對糾紛的性質達成共識,對有無醫療過失或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達成一致意見,並對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及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體現。我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通過自行協商,對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這是醫患雙方當事人遵循自願、合法、平等和公平原則對解決醫療糾紛訂立的合同。

二、協議後因患者反悔引發訴訟的法律問題

1) 患者方具有訴訟權利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合同,當然也是一種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協議如果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情形的,是可以撤銷的。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在撤銷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以撤銷它。雙方雖然簽訂了協議,但醫方無法制患者方提起民事訴訟去撤銷它,至於法院是否支持,這是起訴後法院的實體審查問題。在協議書上寫“不得起訴”之類的話是沒有約束力的。現實生活中,醫療機構想通過協議的形式去制止患者起訴是不現實的。

2) 推翻協議的訴訟有時間的限制

對於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法律上是有時間限制的,這就是法律上所説的除拆期間。

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不像訴訟時效存在中斷與中止的問題,是個不變的期限,法律規定為一年。也就是説,如果醫患雙方任何一方在簽訂協議後一年以後反悔的,法律將不予支持。如果覺得協議不公平,應該在一年內起訴,否則過時不候。

3) 只能提起合同之訴,而不能提起侵權之訴

在醫患已經就雙方之間存在的醫療糾紛,簽訂瞭解決爭議的協議書後,如患者一方反悔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種訴訟就存在責任竟合,因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一種民事合同,這一合同關係的建立已消滅了醫患之間初始建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同時對因醫療過錯造成的侵權應承擔的相應民事責任達成合意,對原有的侵權事實起到了終止作用。所以此時患者只能就該協議書提起合同之訴,而不能提起侵權之訴,再行主張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患者方不再存在責任竟合下的選擇權。

4)誰主張,誰舉證,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由於此類訴訟案

由屬於合同糾紛而非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舉證責任在於作為原告的患者。原告如果認為雙方已經生效的協議顯失公平,或有重大誤解,或屬無效合同等,原告應對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予以舉證。如原告不能舉證,法院就可能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為醫療機構在應訴時重點應當證明雙方簽訂之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患者方舉證證明存在脅迫、欺詐顯然是很困難的,唯一途徑就是申請鑑定,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按照條例可獲得的賠償遠遠超過協議規定的數額,則可證明原告撤銷的理由存在。

三、案例説明。

某患兒2002年6月在某兒童醫院就診,先後被行闌尾切除術、剖腹探查並腸部分切除術。之後患兒出現粘連性腸梗阻症狀,其父母即認為醫方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過錯,要求醫方予以賠償,雙方發生爭議。2003年6月5日,某兒童醫院與患兒母親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書一份,約定由某兒童醫院賠償患兒人民幣15,000元,就此了結本次醫療事件的所有事宜。在醫院給付賠償之後,2004年1月15日患兒又向某區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某兒童醫院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營養費、今後治療費、醫療費、交通費、母親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100,772.57元。一審法院以侵權之訴審理後認為被告某兒童醫院對原告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某兒童醫院在扣除已經支付的15,000元外尚應支付原告73,018.18元。某兒童醫院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涉案醫療事件雙方已協商解決,該協議書應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與事實和法律不符,遂向某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已實際履行完畢,故對該協議書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鑑於上訴人某兒童醫院已對本案醫療事件進行了賠償,現被上訴人以其母親並非專業醫務人員,當時對其情況及今後可能產生的後果無充分預見,對協議書的內容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上訴人某兒童醫院再次予以賠償,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被上訴人未在法定的時效內對該協議書行使撤銷權,故原審法院對被上訴兒要求上訴人某兒童醫院再行承擔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顯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並於2005年3月25日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對被上訴人要求某兒童醫院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營養費、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今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通過上述案例説明,1、患者方簽訂醫療糾紛協議書要慎重,反悔極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2、要想再獲得賠償首先要向法院撤銷原先與醫院簽訂的協議,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權賠償之訴。3、要注意時間問題,要想反悔,須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主張,不然即便有撤銷的理由,法院可以法不予支持。4、患者方要爭取法院同意進行鑑定,以證明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撤銷的理由。醫方在此類案件中是反對重新啟動醫療鑑定程序的。

當事人在簽訂醫療糾紛協議時,可以參考以上內容,做好相應的準備。本文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諮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