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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何時會受行政處分?

依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何時會受到行政處分?通常來説,只有醫療機構沒有嚴格按照相關行業規定、醫療機構條例規定做事時,才會受到一定行政處分,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

醫療機構何時會受行政處分?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延伸補充:

醫療事故責任如何分割

醫療事故責任的分割:醫療事故鑑定主要分為兩個步驟。

首先是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確認醫方的醫療護理是否符合常規規範、在診治護理過程中有沒有過失行為、過失行為是否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結果。

第二步是確定醫療事故等級和責任。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責任劃分也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四個等級。確定等級和劃分責任的重要依據是醫療事故在患者的傷害結果中所佔的分額大小,醫療事故所佔分額越大,等級越高,醫方的責任越重,以此類推。

例如:某人腎臟有病,而醫方錯誤地診治了膀胱而導致了醫療事故,那麼醫方就要承擔全部責任,但實際情況是某人本身就患有膀胱上的疾病,醫方是在針對病情進行診治時出現了過失,這樣醫方就不能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因為醫方雖然給他造成了傷害,但他喪失勞動力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如果讓醫方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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