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鑑定要求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的鑑定要求是什麼
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
二、執業醫師要完成的工作
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執業醫師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認定事實,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經過。
(二)認定正確的操作常規,根據事實經過,運用醫學知識,提出在各個環節中正確的診斷治療是什麼,即當時的操作常規是什麼。
(三)對比正確的診斷治療,確認醫院是否違反操作常規。
(四)運用邏輯知識,分析論證違反違反操作常規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五)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三、醫療事故鑑定有幾個階段
鑑定程序可分為受理、調查、作出鑑定結論三個階段。
1、在受理階段,當事人雙方可在人民法院或衞生行政機關主持下選定鑑定委員會委員,組成鑑定委員會,由主持人公佈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當事人可提出迴避申請,由有權機關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2、在調查階段,當事人提供相關的申請書、病歷等證據。鑑定委員會一般應口頭調查,並應公開進行。目前的鑑定程序都是書面調查,這樣不利於查清事實,也不利於提供證據和充分地辯論。
當事人可委託醫學專家或律師出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鑑定委員會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聽取雙方意見,並對雙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採納。整個過程及內容由記錄人記錄在卷,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3、在作出鑑定結論階段,鑑定委員會評議應不公開進行。由鑑定主持人負責鑑定書的的製作。
在閲讀了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醫療事故的鑑定要求是怎樣規定的吧。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是為了更好的處理相關問題,鑑定結果也是與最後的處理結果相關的,因此大家一定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瀘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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