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醫療事故的幾大要素
一、構成醫療事故的幾大要素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斷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基本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衞生機關考核、批准和承認的,有相應原資格、職稱和職務。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符合國務院1987年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發生醫療事故是非常嚴重的事,但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後遺症極易混淆,應當掌握有關知識加以區別。
二、醫療機構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醫療機構違反《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醫療事故必須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及嚴重的功能障礙。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一是雖有醫療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二是由於病人病情或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三是由於病人和家屬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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