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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請鑑定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鑑定流程如下:
一、委託。可以是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或者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二、受理
三、組成鑑定組。
四、組織鑑定。
五、再次鑑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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