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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怎麼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流程如下:
(一)申請: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二)受理: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移送: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提交相關鑑定材料。
(五)隨機抽取專家: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六)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七)鑑定意見: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意見。專家鑑定組成員在意見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八)送達鑑定意見書。
工傷保險條例 》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