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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怎麼申請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怎麼申請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怎麼申請

依照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同日起實施的配套文件《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規定,由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鑑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醫療事故,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鑑定;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有以下六種情況之一的醫療事故,醫學會不予受理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做鑑定時,可直接由醫學會組織專家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鑑定的一方可通過衞生行政部門(一般是衞生局醫政處)要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政處審核後認為需要做鑑定的就移交醫學會;另外,法院可直接將案件中涉及的醫療事故爭議委託醫學會鑑定。

申請醫療事故爭議鑑定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會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材料收齊後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時限。 衞生部規定,提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

這個決定是國家衞生部對浙江省衞生廳關於要求明確申請醫療事件鑑定期限的請示批覆而做出的。以前雖然早有醫療事故鑑定方面的條例,但沒有在申請時效上做具體規定,可以説批覆的實施對全國醫療衞生系統及羣眾都有意義。因為在規定實施前有很多羣眾把多年以前認為是醫療事故的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雖然從側面反映出人民羣眾法律意識增強,但是卻給醫療事故鑑定部門帶來了難度,如:由於天長日久有關的原始憑證已部分損毀或遺失等。現在衞生部有了明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期限後,雙方不會再出現扯皮現象。

為了儘快解決醫患雙方的爭議,使社會關係趨於穩定,患者或其家屬應當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此與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是相吻合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