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一、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為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的發放標準可以由單位、處於醫療期的職員協商確定。具體理由如下: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醫療期怎麼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職員若是處於醫療期,那麼單位不得將其辭退。再者現行法規定了單位需要向處於醫療期的職員支付工資,工資的支付數額可以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但是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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