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中的訴訟時效的問題應該從哪些方面考慮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一、醫療事故中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一)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在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時,應當儘可能地不適用“應當知道”的標準進行推定,而更多地適用“知道”的標糊行認定。
(二)起算時間要考慮專業因素。許多損害發生的原因,難以為普通患者所能瞭解,有些藥品的毒副作用所造成的損害,要經過數年時間才能清楚,因此,應當考慮除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不易瞭解損害發生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就有其特殊性。
(三)起算時間的確定要考慮傷害的明顯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的,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可以從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的操作:
1、醫療損害行為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一經實施,當事人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開始起算。
2、醫療損害行為侵害生命權的,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醫療損害行為侵害健康權的,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在侵害之時不能發生的,經檢查確診傷害的,從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造成勞動能力喪失的,在確診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時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四)合理考慮時效中斷的事由。在司法實踐中,患者就自己的病情向加害方進行諮詢、向有關部門寫信要求解決、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等,均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另外,雖然患者知道了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是如果患者因受到侵害而住院治療,提起訴訟或者主張有困難的,也可以有考慮訴訟時效的中止。
(五)將訴訟時效完成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加害一方當事人。加害人是醫療機構,具有專業知識,其對患者傷情發生等情況在舉證能力上強於患者,患者一般難以確切得知,所以為了保護受害人,應當將證明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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