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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是為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制定。由民政部於2016年6月14日印發實施。

頒佈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發[2016]101號

頒佈時間:2016-06-14

實施時間:2016-06-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薪酬是吸引人才、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多數社會組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了以崗位為基礎的薪酬管理制度。社會組織從業人員“五險一金”制度不斷推廣,各類補充保險積極探索。但從總體上看,尚未形成與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相適應的薪酬管理體系。目前,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薪酬水平總體偏低,缺乏激勵,吸引力不足。正常的薪酬增長機制有待建立,職業上升空間亟待拓寬。一些社會組織薪酬管理存在分配不公平、發放不規範等問題,有的甚至還存在有法不依現象。薪酬問題已成為近年來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問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以及薪酬改革的有關精神,為引導社會組織合理確定從業人員薪酬水平,改進薪酬管理,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長機制,以更加有力的舉措建設一支與社會組織發展相適應的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甘於奉獻的專業人才隊伍,現就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總體要求是:緊緊圍繞改革發展這個大局,服務於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這個主題,以崗位績效為導向,以規範化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重點,不斷提高薪酬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建立健全與社會組織發展相適應的薪酬管理體系。

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要堅持以下原則:堅持注重效率與維護公平相協調,使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既有平等參與機會又能充分發揮自身潛力,不斷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按照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承擔的責任和履職的差異,做到薪酬水平同責任、風險和貢獻相適應;堅持薪酬制度改革與相關改革配套進行,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薪酬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提倡奉獻精神,充分調動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二、合理確定薪酬標準

社會組織對內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權,其從業人員主要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薪酬一般由基礎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和補貼等部分構成。

基礎工資是從業人員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據社會組織自身發展情況、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和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績效工資應與個人業績緊密掛鈎,科學評價不同崗位從業人員的貢獻,合理拉開收入分配差距,切實做到收入能增能減和獎懲分明。工資分配要向關鍵崗位和核心人才傾斜,對社會組織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從業人員,要加大激勵力度。

津貼和補貼是社會組織為了補償從業人員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輔助工資,以及為了保證從業人員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的生活補助費用。

對市場化選聘和管理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結合社會組織發展實際,其薪酬水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三、及時足額兑現薪酬

基礎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和補貼應列入社會組織管理成本,其中績效工資根據考核結果及社會組織自身發展情況,可按月度、季度、半年分期兑現或年底集中兑現。薪酬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鼓勵支付方式電子化。

從業人員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及喪假,期間社會組織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薪酬。

四、着力規範薪酬管理

社會組織應建立薪酬管理制度,並將其納入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策事項中,一經確定,應由社會組織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佈,接受民主監督。應根據薪酬管理制度編制工資總額預算,並嚴格按工資總額預算執行,不得超提、超發薪酬。

社會組織應建立工資台賬,支付工資時應提供工資清單。工資台賬須至少保存兩年。

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組織兼職期間,其薪酬問題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規定執行。

五、逐步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長機制

社會組織應根據所處業務領域的整體薪酬水平,參考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佈的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指導線,以及行業薪酬調查報告發布的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就工資收入水平和調整幅度等事項,與從業人員進行平等協商,並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協議,確保從業人員薪酬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與勞動生產率提高相適應。

六、不斷完善社保公積金繳存機制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建立企業年金及其他補充保險。

社會組織應依法為從業人員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應及時申報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七、切實加強薪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高度重視,切實引導和督促社會組織做好薪酬管理工作,將其作為加強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列入日常管理的重要日程。

社會組織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制度建設,嚴格按預算支出經費。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管理,提高財務人員工作能力,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使資金和資源得到有效合理利用。要挖掘潛力,拓寬合法收入來源,不斷提高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薪酬水平。要大力弘揚奉獻精神,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榮譽激勵機制,進一步激發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工作熱情。鼓勵社會力量捐助社會組織人工成本。

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重點指導本級社會組織做好薪酬管理和服務工作。

民 政 部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