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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轉租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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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轉租租賃合同的效力
轉租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看以下四個方面: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以上就是關於轉租合同的效力方面的簡單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