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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醫療糾紛是過錯責任嗎

一、根據規定醫療糾紛是過錯責任嗎?

根據規定醫療糾紛是過錯責任嗎

醫療糾紛是過錯原則,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不擔責的情形有哪些?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三、醫療糾紛的技術鑑定流程是怎樣的?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2、醫學會受理鑑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鑑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鑑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

7、召開鑑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後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鑑定報告,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四、醫療糾紛賠償爭議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如果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沒有任何過錯,比如是患者不配合治療造成的,或者當時的醫療水平確實難以治療的,這種情況下給患者造成的損害後果,醫療機構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發生醫療糾紛後,可以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介入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