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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院委託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時間怎麼確定

一、請求法院委託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時間怎麼確定?

請求法院委託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時間怎麼確定

請求再次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是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流程是什麼?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2、醫學會受理鑑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鑑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鑑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

7、召開鑑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後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鑑定報告,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三、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事實上,發生醫療事故爭議以後也沒有必要直接向法院起訴,醫患雙方對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還有爭議的,雙方可以共同委託醫學會組織做鑑定,向法院起訴之前,得有相關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是有過錯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