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醫療事故鑑定資料有哪些?
一、法院委託醫療事故鑑定資料有哪些?
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證;
2、患方陳述;
3、代理人委託書;
4、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複印件、其他醫院就診治療檢查等病歷原件。
(二)醫療機構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2、經治醫護人員執業、註冊證原件及複印件;
3、醫方答辯;
4、醫方代理委託書;
5、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7、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9、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醫療鑑定收費規定是什麼?
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鑑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而在訴訟過程當中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於醫療過錯程度進行鑑定,但是必須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只有這樣的話,司法鑑定才能夠完成最終的鑑定,並且出具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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