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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醫療事故,再次鑑定

y醫療事故 再次鑑定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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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醫療事故鑑定流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專家鑑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當事人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首次鑑定後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再次鑑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託,也可以單方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