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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提起醫療事故再次鑑定

怎麼提起醫療事故再次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不超過15天,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首次鑑定後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再次鑑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託,也可以單方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這裏患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必須是對擔任首次鑑定的地方醫學會鑑定報告結論不服;
3、必須是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間;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遞交申請書時還應該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提交鑑定所需材料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標籤: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