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醫療事故鑑定標準有什麼
一、巴州醫療事故鑑定標準有什麼
個人診所的醫生在診療疾病時,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造成患者出現與治療目的無關的人身損害時,就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醫療事故責任構成要件有什麼
1、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從民法理論上,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大意;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過於自信。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都是過失,就是行為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因此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在這裏,過失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2、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所謂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的行為。在這裏,法律泛指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的法律文件;診療規範、常規不僅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規定的規範,也包括醫療單位內部制定的具體操作規程。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技術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結果,也無需承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巴州醫療事故鑑定標準有導致患者嚴重傷殘的,可以被認定為一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鑑定主要是雙方產生醫療事故糾紛時進行的證據收集。發生醫療事故以後,除了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還可以保留病歷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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