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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美容事故鑑定標準

法律3.21W
醫療美容事故鑑定標準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醫療美容事故鑑定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美容醫療事故鑑定標準是什麼

美容醫療事故鑑定標準是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分級標準: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三)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四)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0;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依賴造瘻;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睾丸、副睾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型)。


(五)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13、全膀胱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六)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於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嚥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迴腸造瘻;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七)三級甲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瘻;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81dbHL(分貝);


8、 鼻缺損1/3以上;


9、上脣或下脣缺損大於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瘻;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瘻;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一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