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醫療糾紛要先確定是醫療事故?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説,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或已死亡的親屬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二、醫療糾紛的案由怎麼確定?
醫療糾紛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是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即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為有關,但前者是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後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它醫療過失行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法律適用、鑑定類別、賠償項目,還是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上,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説,以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無論是從訴訟策略,還是從利益權衡上講,都對患者更為有利。
三、不構成醫療事故就不賠償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有的人就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賠償,這顯然是一種誤解。《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有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我國民法確立的對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予以救濟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制社會對人權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為行政法規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可能與民事基本法的這一基本原則相牴觸。
綜上所述,只要能證明患者在醫院的就診及治療過程中受到了損害,醫院就應該為自己的過錯負責人,而不是必須要經機構鑑定確認為醫療事故,患者及其家屬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該醫院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就可以逃避責任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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