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糾紛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民事糾紛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醫療糾紛的新的特點有哪些?
①數量逐年增多:醫療投訴多,要求醫療技術鑑定的多,要求傷殘鑑定的多,同時新聞媒體參與的也增多;
②院方敗訴的增多: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採用的“舉證責任倒置”,使醫院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增多;
③賠償數額增大:醫療糾紛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向醫院提出經濟賠償的要求,只要有對醫院不利的情況,尤其是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時患者和家屬就大肆喧鬧,要求賠償,數額越多越好;
④處理困難增大:多數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發生原因複雜,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而且社會各界一般認為患者是弱勢羣體應當加以特殊保護,因此處理起來非常困難;
⑤社會影響增大:特別是有些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因患者要求高額賠償不能滿足,而反覆向衞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及相關媒體投訴,加之有些媒體缺乏醫學知識,不明事實真相,盲目炒作,給醫院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壞。
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三級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在日常工作中,醫療機構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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