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中醫院如何舉證?
一、醫療糾紛中醫院如何舉證
醫療糾紛中醫院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舉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機構所舉證據的種類大致包括:
1、物證
證據學中的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物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醫療糾紛案件中的物證主要是指醫療工作中的治療用具,比如注射針頭、針管、輸液管、輸血袋、治療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等。這些物證是醫療糾紛中廣泛使用的一種證據,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
2、病案
是民事訴訟中的書證。病案是指病人在門診、急診、留觀室及住院期間全部醫療資料的總稱,是關於病人和疾病的診療過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記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醫療文書。在發生醫療糾紛之後,病案是醫療行政部門和法院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認證醫療過失的重要證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3、屍檢報告
屬於證據學中鑑定結論的一種。屍檢對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義,特別是對於那些因死因不明、因疑難疾病致死而發生的醫療糾紛就必須進行屍體解剖,屍檢給醫學技術鑑定和司法裁決提供直接的證據,達到了最終明確診斷、分清是非的目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件》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4、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就訴訟而言,屬專家證言,是具有證據效力的技術依據,是民事訴訟證據之一。醫療機構可將“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鑑定結論作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向法院提交。
另外,民事訴訟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和勘驗筆錄這三種證據形式,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在醫療糾紛案件訴訟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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