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如何進行舉證
一般在醫療糾紛訴訟當中都需要原告進行舉證,如果不能提出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那麼就會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那麼,醫療糾紛是如何進行舉證的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這方面的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對此,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問題,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或者診斷證明等就足可以證明。故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複印病歷、保存第一手資料尤為重要。
2)、醫療機構(被告)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並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這種證明不能是隻有言語的抗辯,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
3)、如果醫療機構(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説服力、足以使人信賴並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並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一般情況下,通過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來獲得證明,便是對醫療機構較為有利的選擇;而作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師,一般都不會主動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通常情況下,原告需要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於某些比較特殊的證據,則實現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本站小編為您帶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我們會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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