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與醫院協商醫療糾紛?
一、如何協商
1、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蔘加。
2、衞生行政部門主持針對醫療糾紛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衞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醫療糾紛雙方達成協議。
3、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
二、協商的另外的辦法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2、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製作較為規範的協議書
三、簽訂協議
1、首先,應嚴格奉行我國《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筆者建議,簽訂過程最好經過公證程序。
2、其次,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這就需要醫患雙方實事求是地對醫療行為進行認定,不妨先在協議書上各自列明觀點,然後再寫明雙方一致認同的事實。
3、由於糾紛爭議發生後,雙方多處於對峙狀態。有些醫院會認為達成的協議是受到患方的脅迫。其實並非如此,我國《民法》規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親屬受到脅迫時,才屬於脅迫。
4、許多協議還規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因為,當事人的起訴權是民事法規定的權利。所以,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否則,將導致糾紛協議無效。如果協議簽訂後,醫方擔心患方再次起訴,不妨約定“醫患雙方放棄基於該債權債務關係的一切訴訟權”,或約定“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就此終了”。
5、賠償數額的確定是協議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是協商確定賠償問題的“尺度”。如果醫患雙方明確了糾紛爭議構成侵權或醫療事故的,最好約定為“賠償”,沒有認定的則可用“補償”的字眼。最後,由於糾紛事實構成協議的主要條款,欠缺將導致合同無法實現。所以,對糾紛事實的認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對糾紛原因、性質的認定,均應詳細地寫入協議。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如何與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全部內容,與醫院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該是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協商好的醫療糾紛要簽訂協商協議,簽訂的協議內容一定要把各項清楚寫清楚,很多人對這方面的知識比較欠缺,因此可以先諮詢律師,把應該協議全部協議好,避免以後發生二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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