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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療事故糾紛怎麼進行調解?

一、動物醫療事故糾紛如何進行調解

動物醫療事故糾紛怎麼進行調解?

在寵物醫療事故糾紛發生時,寵物主人只能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賠償;因為寵物沒有和自然人一樣等同的“人身權”,發生了動物醫療事故糾紛時可以報案,但是一般都是由社區、派出所等單位出面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動物醫療糾紛主要指發生在一些具有合法資質醫療企事業的法人或機構與動物患者之間的糾紛。

1、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係,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二、動物醫療事故糾紛責任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進行鑑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係,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在案由選擇方面,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類,包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些案件還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實際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進行訴訟。

作為動物寵物即物的所有主的主人在遇到動物醫療糾紛時應該怎麼解決可以參照上方的相關知識,以及介紹了當寵物主遇到動物醫療事故糾紛時該如何進行恰當的協商和如何針對動物醫療事故來進行訴訟;這樣才能在充分了解這些知識時保護自己與寵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