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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退休金如何計算?

刑滿釋放退休金如何計算?

一、刑滿釋放退休金如何計算?

任職期間,受到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保留個人賬户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養老金標準按照服刑前標準發放;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服刑期間不再發放養老金,刑滿釋放後依照規定領取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服刑的相關規定

1、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2、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户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4、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5、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6、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户。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退休後接受刑事處罰,服刑期間不再發放養老金,刑滿釋放後依照規定領取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前確定的標準發放,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