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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時工齡如何計算

根據原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規定: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二、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之規定,服刑人員服刑前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與刑滿後繼續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年限合併計算。
《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 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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